二手车过户后应及时变更保险单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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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7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张某报案,称其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海军总医院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相撞,行人受伤。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破即安排定损员对事变进行查勘定损。大连包车认为:汽车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经查勘得悉,事变车辆的牌照号、行驶证车主等信息与保单上的车主跟车牌号不符。经询问当事司机后得悉,已经购买了贸易险的这一脱险车辆是张某向李某购买的二手车。张某在购买后已在车管所进行了车辆过户,但交易双方均不告诉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进行批改。终极,依据新《保险法》的相干划定,车主意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进步,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其须要也在加大,市场上的二手车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案例中的这辆车,作为保险标的已由李某转让给了张某,同时作为已投保的车辆,其保障权利也追随转让给了张某。新《保险法》第49条划定,所谓保险标的的转让,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含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产生转让,如交易、让与、连续等,也包含利用权、经营治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力跟任务。因此,事变产生后,保险合同同样有保障效力。
新《保险法》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白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继承原车主的权力任务,毋庸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跟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基本上解决了从前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联的牢固。汽车出租自购车辆后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要耗费很多财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车,就不存在这些烦恼,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其它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租赁公司都会及时提供替代车,保证用车。
不过,须要提示花费者留神的是,该条款同时划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告诉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水平明显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可能依照合同商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假如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划定的告诉任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水平明显增加而产生的保险事变,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抵偿保险金的义务。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辆投保车辆,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做营运车辆,增加了车辆产生意外的可能性。这就属于危险水平增加的一种情况。此时,新车车主应及时接洽保险公司。因此,专家倡导,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利,车主还是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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